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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三个月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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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止合同三个月提起诉讼,有些什么是要注意的和需要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整理了以下,在遇到这样情况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都要对这样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对于不同的问题有不同处理方向,在依照具体的个例会有多种处理方法。

一、终止合同三个月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

一般来说,合同解除都会有一个《解除合同通知书》,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发起解除合同诉求,《解除通知书》中告知了提出异议的期限,另一方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解除通知书》中没有告知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否则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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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无论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多么充分,都有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这里的“三个月”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 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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