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欠条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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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后的欠条仍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欠条,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债权人已经交付了货物,债务人尚未支付货款,是买卖双方对交易过程和货款数额的一种确认,作为证据的“欠条”效力可以得到认定,债权人可以凭欠条向债务人主张清偿货款。但在审理实践中,有些“欠条”是否可以认定,却值得商榷。
就此类买卖合同民事关系而言,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货款,除提供证明货款尚未结清的欠条外,还应由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如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如系口头协议有无相关证据、证人证明;买卖关系建立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交付日期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交付标的物;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等。仅仅提供欠条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债务人收到货物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欠条产生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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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是促使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防止权利上的睡眠和加速经济的流转以及增强交易的安全性。诉讼时效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长期不行使的状态持续存在,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影响交易者对交易安全和效率的期望,徒增交易成本和费用。
对于在买卖交易中出具带有约定还款期限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基本没有争议,但对没有约定期限的的欠条,在实践中往往争议颇大。很多人认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己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我们需要对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中的两种欠条有明确的认识,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其与借条有所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二者的形成原因也不尽相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款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租赁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原告认识错误的是,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欠款已经转化为借款的情形下,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且不能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付款时间的,推定为交货即时付款,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欠条次日起重新计算。故该案诉讼时效应从被告于2003年6月书写欠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原告赵某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书写欠条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诉讼时效又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直至起诉时,按照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已丧失胜诉权,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而对于债务人在及时不能付款出具欠条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的,实践中争议不大,诉讼时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
综上可知,对于“解除合同后欠条还有效吗”这个问题,需要首先确认欠条的性质,如果是独立于合同的,那么即便解除后依然具有效力,如果欠条只是作为合同的附件,则合同解除后欠条也就不具有效力,详细的判定需要参考具体情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365律师网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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