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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车辆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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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购车辆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代购车辆行纪合同的特点包括其为有名、有偿、诺成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买车辆的事务等。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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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行为,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现实中是否存在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与大家的生活可能并不密切,一般来说,只有做贸易活动的,才可能会接触到行纪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购车辆行纪合同与其他合同主要区别在于行纪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代购车辆车辆的工作。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通常存在于贸易活动中,行纪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作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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