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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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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二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两者都是委托形式实现目的,但是行纪合同必须属于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是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而委托合同的主体为各类民事主体。

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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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适用的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仅适用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可适用于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权利义务承担主体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由行纪人承担。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无偿,可以有偿。

4、处理委托事务产生费用承担的方式不同。

委托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由行纪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5、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开展贸易活动,报酬由委托人支付委托合同是。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相关的联系,委托合同适用的范围相对广泛,对委托人没有特殊的要求。行纪合同必须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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