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隐名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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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纪合同与隐名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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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纪合同与隐名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行纪合同与隐名代理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隐名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选择权行使的主体是第三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订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经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2、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隐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
由于隐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不发生物的所有权因物的流转而发生转移至代理人的情形。而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至行纪人手中时,物的所有权因物的转移而转移。当物流转至受托时受托人正值破产,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隐名代理合同关系对物是否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此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4、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偿的。
5、隐名代理存在委托人只对代理人单方授权的情形,而行纪合同必须是成立了委托合同。
虽然行纪合同与隐名合同的差别很大,但是向法院起诉时产生的诉讼费是大同小异的,其实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像申请费以及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这些费用都不是必须发生的。起诉处理合同纠纷的,要根据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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