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行纪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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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合同与委托合行纪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将二者合并归一。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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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为:
(1)适用范围不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各类法律主体之间均可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而行纪合同只适用于行纪人所从事的特定行业营业范围以内。
(2)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则是以其自身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与第三人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
(3)受托人的活动方式不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内进行工作。必要时也可独立为意思表示,但始终受制于委托人的意志;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且在必要时有权介入交易活动,以实现委托人的交易要求。
(4)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的,而委托合同则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而定。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同,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广泛;这两种合同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托人的活动方式不同,合同的性质也有所不同,行纪合同一定是有偿的,但委托合同却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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