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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与行纪合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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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合同与行纪合的区别有什么?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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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为:

(1)适用范围不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各类法律主体之间均可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而行纪合同只适用于行纪人所从事的特定行业营业范围以内。

(2)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则是以其自身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与第三人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

(3)受托人的活动方式不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内进行工作。必要时也可独立为意思表示,但始终受制于委托人的意志;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且在必要时有权介入交易活动,以实现委托人的交易要求。

(4)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的,而委托合同则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而定。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含义不同,特点不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广泛;这两种合同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托人的活动方式不同,合同的性质也有所不同,行纪合同一定是有偿的,但委托合同却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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