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请求权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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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赔偿请求权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赔偿金返还给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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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根据很多,但主要有二种:
(1)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受害方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如基于保险合同、相邻关系、不当得利等也可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点:
(1)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根据是侵权行为,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根据是违约行为;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原始之债请求权,即在这种请求权产生之前,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损害行为造成毁损、灭失的,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二、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
A、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B、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A、过错比较: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B、原因力比较: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①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②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是有权追回遗失物的,如果自身遗失的物品被他人占有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追回,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时间。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所有权人对动产和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的权利,此时一定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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