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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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约定赔偿,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款是民法典对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最集中的体现和规定。从体系上来看,它首先以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损害赔偿的可能范围或者说合同利益的总体构成,接着就损害作了基本的类型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受害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
违约损害赔偿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从性质上,违约损害赔偿实际上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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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可区分为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前者产生于履行迟延场合,是与本来的给付一并请求的损害赔偿,这种迟延赔偿被解释为本来给付的扩张。填补赔偿以履行不能场合产生的损害赔偿为典型,是代替本来给付的损害赔偿。亦即,在履行迟延这样的违约场合,对履行请求权附加上了赔偿请求权;在履行不能这样的确定的违约场合,赋予填补赔偿请求权以替代本来的履行请求权。
由于债务不履行(违约)的损害赔偿系转换的损害赔偿之债,通常认为它与原来的债权或履行请求权具有同一性。具体说来,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本来债权的扩张(迟延赔偿场合)或者内容的变更(填补赔偿场合),与本来的债权具有同一性。履行请求权与各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一性,是指在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以及时效期间等方面在法上作同一的对待,其实益在于:附属于履行请求权的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同样及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违约金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的,守约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重新调整违约金标准。而且违约损害赔偿是有一定的原则需要遵循的,比如合理预见赔偿及完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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