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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是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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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是定金吗?

定金与违约金有如下几点区别:

第一,定金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存在,而违约金只是出现违约行为的一种赔偿约定。

第二,定金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才生效;违约金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产生,不事先支付。有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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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实质上系以赔偿为主,惩罚为辅。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定金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法律事务中,定金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存在,而违约金只是出现违约行为的一种赔偿约定。在较多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的民事合同由于其中项目的标的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及时完成,就会导致极大的损失,因此就会在订立的时候,着重订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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