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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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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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预见规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
3、减轻损失规则。
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
2、 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一方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会遭受期待利益的损失。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违约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原则遵循,比如合理预见赔偿及完全赔偿,如果对有关事项的赔偿有异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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