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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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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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3、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是两个阶段,一个是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违约的行为,另一种是合同签订之后的违约的行为,两者的违约的时间点是不一样的,间接损失也包括利益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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