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违约代为诉讼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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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违约代为诉讼权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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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代位权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只有在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代位权,一旦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其债权发生的原因和该债权成立于被代位债权之前或者之后均在所不问,即使被代位的债权附有抗辩权也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第二,不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只要到期即可;第三,债务人只能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直接向次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均属于“怠于”;第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中的损害不同于损害赔偿中的损害,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第五,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一般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故对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三、施工合同违约代为诉讼权的一般流程:
1、首先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法院立案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开完庭后便等待领取判决,最后申请执行。
以上所述,施工合同违约代为诉讼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的条件是债权人的债权一定要合法,它要行驶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还有债权要到期了,还有债务人的债权要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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