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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约责任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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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违约责任类型有哪些?

1、全部违约

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2、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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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4、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5、其它违约行为

二、如何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1、产生的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

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

2、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3、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

4、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民法典》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民法典》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民法典》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双方如果签订了合同,那么就需要进行履行,如果一方拒绝进行履行的话,那么另外一方是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内容来进行赔偿的。如果对着方拒绝进行赔偿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要求对方进行强制性执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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