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而告之的悬赏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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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而告之的悬赏合同有效吗?
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认为登报悬赏是要约,符合要约的规定,只要有人完成登报悬赏上的事,就必须支付赏金,不然的话,起诉到法院也会得到支持的。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悬赏合同,是指合同人以合同的形式向公众声明,对于完成合同所指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者待遇的行为。在这种对世声明行为中,合同人以自己为给付行为的义务人,以完成合同中所指定的特定行为的人为享有给付的权利人,从而使自己和完成该行为的人之间成立一种债的法律关系。
悬赏合同是陌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一方承诺支付赏金,另一方按要求完成指定事项,两厢情愿,各取所需,合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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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机关有时候也会通过悬赏方式,寻求最大化治理绩效。
需要留意的是,既然是陌生人的交往法则,既然承诺在先,悬赏合同必须以互利为前提,而不能重义轻利,甚至剥夺相对方的权利。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这是善行义举,应当倡导。但法律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当善人好人,不求回报,或者只给点精神奖励或来个手动点赞。要完成特定的事务,别人一样会付出精力,甚至付出代价,加之承诺在前,这种互利是别人行动的前提,所以才有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一说。
二、悬赏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悬赏合同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合同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合同必须采用合同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合同,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合同,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合同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合同,如在报纸上刊登合同,在合同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合同,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合同等,还是口头合同,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合同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合同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合同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合同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合同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合同人时,才为完成了合同指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悬赏合同属于要约合同,其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合同才能成立,悬赏合同以广而告之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合同中规定的行为任何人给付标明的报酬,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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