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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平等原则与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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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股东平等原则是各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制度设计的基础性原则。然而,长期以来,将股东平等原则简单等同于资本平等原则进而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理念及其制度设计上的扭曲,导致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严重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本文笔者主张重构有限责

    论文摘要:股东平等原则是各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制度设计的基础性原则。然而,长期以来,将股东平等原则简单等同于资本平等原则进而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理念及其制度设计上的扭曲,导致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严重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本文笔者主张重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平等原则,将体现股东主体平等、意志平等的股东主体平等原则纳入其中,以对资本多数决原则加以限制。股东平等原则是包括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主体平等原则的对立统一体,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为基础、以股东主体平等原则为限制的股东平等原则作为构造公司制度之基准理念。在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具体制度上,主张股东平等原则的两子原则分别适用于共益权、自益权之制度建设,将股东主体平等原则运用于共益权之制度构建,以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共益权构建上的滥用,并提出具体制度完善建议,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平等原则是各国公司法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公平、正义价值在公司法中的体现。股东平等原则也是公司存在和运作的基础,没有股东平等原则,公司法所设计的整套制度将失去存在的意义。[①]因此,可以说股东平等原则是衡量一切公司制度设计的基本标准。本文首先从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角度分析当前股东平等原则理念上的缺陷,并提出重构股东平等原则,在此基础上构建具体制度,从而平衡公司大、中小股东利益,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平等原则之重构——基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视角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平等原则之不足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与股东间,在基于股东地位而发生法律关系之场合,应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之谓”。[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一股一权,公司发行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利益和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应该是相同的。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性质和数量实行平等对待,不得在股东间制造人为的不平等待遇。两者结合即是“相同之事同样对待,不同之事不同对待”,也即是说是存在差别待遇的平等,但这差别待遇只能建立在基于股份种类和数量的差别之上,而不是其他任何因素之上。

      基于以上股东平等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可知,股东平等的衡量标准是以资本为基础,而非以人(股东)为基础。因而,股东平等原则在公司的具体运作中必然演变为资本(股份) 平等原则,即以资本平等的运作方式实现股东平等的要求。[③]故此,股东平等原则具体体现为资本多数决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在决策机制上的必然逻辑延伸,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决策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易言之,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作为资本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公司资合性本质的体现和必然要求,是符合“事物之本质”的,对于刺激大股东的投资积极性、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有重要意义。

      但笔者以为,股东平等原则绝不仅仅等同于以资本为标准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也不意味着,公司事务及公司运行之资本决定一切主义,将股东平等原则简单的等同于资本(股份)平等原则进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理念、理论及制度设计是严重违背股东平等原则初衷的,股东平等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股东间的平等,尤其是保障公司中资本处劣势地位的中小股东权益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最终导致资本决定一切主义、中小股东利益受损与股东平等原则的初衷的格格不入的。其弊端具体体现在:一方面,资本多数决原则削弱或说排除了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决策权。这是因为,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大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当中小股东的意志与大股东的意志一致时,则被大股东的意志所吸收;而当中小股东的意志与多数股股东的意志不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所征服,所以,少数股股东的意志对公司的决策难以产生有效的影响。[④]其意志完全处于次要或被支配地位,管理决策权呈形同预设之势。另一方面,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支配选举权,进而控制公司经营管理机关,导致中小股东选举权有权无实。虽然,按照公司的权力架构,控制股东并不直接指挥公司行动,公司的绝大多数权力集中在董事会手中,但董事会被“股东或者股东持有的多数表决权”控制,通过这种控制,大股东有能力实施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作为股东平等原则具体体现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在逻辑和经验上出现对立矛盾。由股东平等原则的合理逻辑结果是资本平等原则,在公司运行体现为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即是说,资本多数决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合理逻辑展现,而资本多数决的实践体现是资本决定主义,即大股东利用资本优势控制公司运行,严重侵犯中小股东利益。一言以蔽之,股东平等原则逻辑上要求资本多数决原则,而股东平等原则的实践导致的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犯,大股东、中小股东权益的失衡,最终违背股东平等原则的理念。究其原因,笔者以为,这源于将股东平等原则简单等同于资本平等原则进而资本多数决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必然导致资本决定一切主义、资本控制一切主义。另外,笔者以为,在资本多数决原则框架下寻求资本多数决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可能根本解决股东平等原则逻辑和经验上的冲突,必须在股东平等原则中寻求理念上的突破,寻求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外部限制机制。这即是要求打破股东平等原则简单等同于资本多数决的理念,将股东主体平等原则纳入到股东平等原则理念中,以此实现股东主体平等原则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限制,最终实现股东平等原则,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二)股东主体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之修正

      所谓股东主体平等原则,即是股东不论资本多少,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股东权利,“即股东无论大小一律平等”。股东主体平等原则是以主体(人)的人格平等为基础的,强调人格平等、意志独立平等。如上文所说,将股东主体平等原则纳入到股东平等原则中,形成与资本平等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相对立的对立统一体。股东主体平等原则以人格平等为基础,资本多数决原则以资本多寡为基础,即形成股东平等原则二元标准的对立统一,两者相互牵制,以股东主体平等原则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的权利滥用,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保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差别待遇实现实质公平,最终实现大股东、中小股东权利的平衡,保障中小股东权利。当然,笔者以为,经验上的工具实用主义并不代表着逻辑上的价值合理性,将股东主体平等原则纳入股东平等原则可能在实证上达到股东平等,股东利益的平衡,小股东利益的保障,但仍需接受逻辑上论证、必须具有价值上的合理性。笔者以为,股东主体平等原则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性、人合性属性,且符合公司之历史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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