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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冻结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该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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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办理质押登记后,法院又要求办理司法冻结,此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还可以办理司法冻结,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又该如何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法释[1998]15号)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办理质押登记后,法院又要求办理司法冻结,此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还可以办理司法冻结,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又该如何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法释[1998]15号)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这几条规定提供了如下信息:第一,已经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如果法院要求冻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协助法院办理冻结手续。第二,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主持法院(指上文所引第91条所称法院)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协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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