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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未经批准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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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之后已经成立,但是没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属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需要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

  针对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之后已经成立,但是没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属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需要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因此未办理审批则该合同无效。第一种观点倾向于认定合同具有履行效力,但是第二种观点则认定合同无效。

  这就需要对审批的效力进行认定。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已获批准,并向工商局备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因此,审批机关的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已成立但未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协议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协助义务。因此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可以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手续。如果审批机关予以批准,则该协议有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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