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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他人恶意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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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实务中,有些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不惜采取虚构内幕交易转移财产。但是凭借蛛丝马迹最终事实真相还是能被揭穿。所以在遇到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时,权利人维权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找到可以证明这些蛛丝马迹的证据。当这些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当事人的恶意就会昭然

  案例评析:实务中,有些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不惜采取虚构内幕交易转移财产。但是凭借蛛丝马迹最终事实真相还是能被揭穿。所以在遇到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时,权利人维权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找到可以证明这些蛛丝马迹的证据。当这些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当事人的恶意就会昭然若揭,权利人的利益就一定可以得到保护。本案即是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1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简称xx银行)因无锡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发生重大诉讼而宣布xx公司的5笔借款共计4000万元提前到期,江阴丰路彩钢板有限公司(简称丰路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年11月19日,xx银行向法院申请对xx公司、丰路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查封了丰路公司在无锡市申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申发公司)的2001.6万元股权。次日,xx银行就与xx公司的5笔借款纠纷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就上述案件陆续作出民事判决并已生效,均判令xx公司归还本息,丰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件审理期间,无锡市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丰路公司就诉前财产保全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xx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受让了丰路公司在申发公司的股权,并于同年11月16日支付了2001.6万元股权转让款。同年12月4日,法院裁定解除对丰路公司在申发公司2001.6万元股权的查封。xx公司原持有申发公司股权比例为41%,受让丰路公司股权后增至61%。同年12月6日,丰路公司的股权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至xx公司名下。xx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又将申发公司20%的股权以2001.6万元转让给案外人江阴市荣盛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xx银行以丰路公司、xx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07年11月9日丰路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一审审理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简称无锡银监局)出具的情况调查和监管意见书反映:2007年11月16日,广东发展银行无锡城东支行(简称广发银行)为丰路公司签发1张2000万元空头银行汇票,丰路公司收到后即背书转让给江苏上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乘公司);同日,上乘公司将收到的款项划入xx公司;xx公司从其在广发银行的账上将2001.6万元(其中1.6万元是账上原有资金)划至申发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账上;申发公司又将2001.6万元划至丰路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账上,以垫平当日丰路公司签发空头银行汇票的窟窿。为证实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之间还款计划是否真实,一审法院委托无锡大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大众事务所)对上乘公司与丰路公司之间至2007年10月31日止的应收应付情况进行审计。该所以被审计单位未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且提供的2份2006年度的审计报告内容不一致,导致某些问题在现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无法证实为由,表示无法发表审计意见。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xx公司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000万元来源于其向上乘公司的借款,而上乘公司出借的款项又来源于丰路公司通过开具空头汇票归还给上乘公司的欠款,但因大众事务所对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之间至2007年10月底的应收应付情况无法发表审计结论,故无法推翻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的真实性,应认定xx公司取得丰路公司的股权已支付对价。xx银行关于丰路公司与xx公司转让股权存在恶意串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xx银行的诉讼请求。

  xx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补充查明:1.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2.2007年11月16日,上乘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的期初余额为27948元,在江苏银行无锡新城支行账户上的期初余额为0.01元,该账户同日有一笔2000万元划入、一笔2000万元划出,即本案诉讼中由无锡银监局查实的2000万元空头汇票划付过程。上乘公司在上述两账户中均没有可借给xx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3.相关资金划转业务均由广发银行的业务人员在一个小时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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