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阻挠清算小股东利益难保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大股东阻挠清算小股东利益难保 作者: 吴涛 通讯员:谭晓鹏 【案情回放】 公司没有年检被吊牌 大股东拒交资料清算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本文有140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公司没有年检被吊牌
大股东拒交资料清算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4名股东均是自然人,其中,农××出资70%,游××、张××和王××各出资10%,由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主持日常生产经营事务。公司以生产经营电脑多媒体音箱、耳机、麦克风为主。该公司成立之初,经营业绩一直较好,但2004年初因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导致经营停滞。公司从2005年度起未再办理年检,营业执照于2007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工商局公告吊销。此后,股东游××、张××、王××多次要求农××交出公司账册及其他资料进行清算,均遭到农××的拒绝。2008年6月,游××、张××、王××三人共同以公司无法进行正常清算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清偿对外债务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
三小股东提出申请
法院裁定强制清算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于2007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工商局公告吊销,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因持有账册、资料等文件的控股股东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由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股东游××、张××、王××三人共同以股东身份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2008年7月,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一、受理游××、张××、王××三人对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二、指定××清算事务所为该公司清算组,接管企业开展清算工作。
【法官手记】
强制清算有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长期以来,市场上存在着部分解散后不进行清算的公司,其中不乏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公司。这种现象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为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日渐突出的公司僵局和退出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用四分之三的篇幅规定了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该制度属于公司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司法的介入,公平、高效地清理公司财产,明确义务人责任,均衡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该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相关理论和立法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公司退出机制,统一了司法尺度,为利害关系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的原因概括起来有: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判决公司解散。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应当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逾期未能成立清算组的,申请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给投资人带来积极利益,因此,有时虽然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并开始清算,但却在清算中故意拖延,不积极开展清算业务,这也必将损害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此种情况下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权利。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公平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当公司自行清算中出现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严重损害股东或债权人权益时,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什么人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会涉及到公司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这与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公司应清算但未清算时,提起强制清算的权利。
(二)公司的股东。《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法》仅仅明确了债权人可以成为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对其他主体(如公司股东等)是否也享有强制清算的申请权未作规定。事实上,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赋予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十分必要。为了与《公司法》精神一致,也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强制清算申请权,浪费司法资源,《公司法解释二》对于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作了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公司的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前提下,股东才能提出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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