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撤销瑕疵决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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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瑕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该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内容或程序存在瑕疵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分为以下两种:
1、无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自作出之日起即为无效。
2、可撤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非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通知时间、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未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通知会议决议事项等。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如决议作出的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可被撤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如法院判决撤销,则决议自始无效,法院判决前,决议具有效力。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效力瑕疵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2)诉讼原告:公司股东。
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无权提起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3)诉讼被告:公司。
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和撤销决议的诉讼,均以公司为被告,因无效决议或可撤销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第三人。
股东撤销瑕疵决议的程序
(4)诉讼时效:
撤销决议的诉讼,股东应当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提起诉讼,超过该时限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限制。
(5)判决效力:
a.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b.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其他股东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6)担保:股东提起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的诉讼,公司请求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另外,董事、高管责任:《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因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对此项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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