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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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解答》明确指出,《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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