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包括原始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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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规则,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
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
首先,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实务中的做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财务会计报告则是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可见,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类内容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载和反映着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直接关乎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绝不应轻易允许外人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其次,从我国公司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修订前的公司法和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采取的是逐步扩张的方法。在现行公司法修订之前,法学界对会计原始凭证能否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已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基本上持肯定态度,司法实践中亦不乏此种案例。但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财务账簿,并未涉及会计凭证。可见,立法对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疑虑和担心。
值得思考的是,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些法官之所以主张将股东知情权扩展至原始会计凭证,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颇不完善的现状,做假账、隐瞒公司真实信息的现象比比皆是,财务诚信极度缺乏。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原则上不应当包括会计凭证,但是,在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或者其他特殊的例外情况下,司法亦可突破此种限制,而支持当事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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