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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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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者,均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人 比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者,均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封闭性与开放性、任意性与法定性、规模小与规模大等方面的不同特征,两类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我就具体谈谈股东权利的差别。

  一、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却可以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均等的份额,每一份额就代表着每一股份。同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是相同的,同一股份所享受的利润分配比例一般也是一样的。股东在股份公司拥有多少权利,是由其拥有的股份数额的多少来决定的。用简单的话来概括就是八个字“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一股权平等。这种股权平等的思想体现在《公司法》里,就是第104条、第127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04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127条)。在这里,股东的个人身份、名誉、地位不再具有意义,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拥有多少权利主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或出资比例的高低。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方式本质上与股份公司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出资多少不是决定股东地位高低的唯一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自由约定股东如何行使权利,《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就可能出现两个不相等:股东的出资比例与表决权的行使比例可以不相等;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也可以不相等。

比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由此可见,在股东的基本权利方面,股份公司主要体现为《公司法》的强制性、法定性规定,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则被赋予更多的任意性、自治性权利。

  二、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凭证不同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股东身份的凭证,也是股东在公司拥有多少表决权的象征。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通过投资占总资本比例大小由公司开具出资证明来表示。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

  三、股权转让的差别

  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自由转让为例外,股权不能自由流通。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股东转让出资在法律上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股东自由转让股权仅限于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向他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他人是指股东以外的人,如果股东向公司本身转让股权,受到的限制更严格,因为这实际就是让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违资本法定原则,所以,《公司法》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见《公司法》第75条规定)。

  股份公司以自由转让为原则,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份可以自由流通。股份公司的股东购买公司股票后一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回,但可自由转让,具有充分的流通性。这是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和开放性特征相对应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股份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份,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结合《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有:一、对发起人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在特定时期内,这类人员不得转让其股份,以便将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股民利益紧密相连,督促他们履行职责。二、转让方式的限制。记名股票采取背书方式,无记名股票采取交付方式转让。三、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原则上应当在证交所进行场内交易,但新公司法也允许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进行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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