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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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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三章有详细的法律规定。结合法律规定和法务实践来看,有限责任的公司股权转让须注意下列四大问题。


一、股权转让因受让方不同而条件不一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此类型的股权转让是不受限制的,既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无需召开股东会,公司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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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股权转让方面,我国《公司法》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的规定,股权转让将直接适用该特别规定。故公司股东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束股权转让行为。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1、对于经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前所述,公司股东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束股权转让行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也不例外。比如,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取消。

  2、法院可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处置负债股东的股权。法院通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强行转让负债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请求回购股权问题

  股东在公司出现对自身不利的某些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权继承问题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达到约束股权继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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