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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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变更,公司,转让,合同
[案情]
王某是华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在华徽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02年10月,华徽公司分红,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予以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华徽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
[分析]
对如何处理本案,笔者认为,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要件。首先,公司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公司管理规范,并未明确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因此,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我国合同法中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办理的登记手续,只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情形。依据该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没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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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实质上这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受让人必须根据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接受公司股权的让度,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才最终取得股权,才能对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才能对抗他人。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规定,是否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应有任何影响。
其次,工商变更登记更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经过公司变更登记,就已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承继转让方原来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该公司的股东也不可能再将同一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不必再经过工商的变更登记。况且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公司的责任,因此,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
本案中,王某已与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却又以股东的身份领取了华某应得的红利,侵犯了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判决王某将红利返还华某。但同时应当指出,华徽公司将红利给付王某并无过错,因为尽管王、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但由于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公司看来,华某仍然未取得股权,王某仍然是名义上的股东。因此,为减少纠纷,华某应当及时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然后由公司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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