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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资本性和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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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资本性和可转让性

  对于股权性质,法学理论界从来就存在各种纷繁复杂的观点,主要有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债权说、所有权说、独立权利说等等,其理论基础也差异甚大。笔者认为独立权利说的观点较具合理性,股权是一种独立权利,股权是投资人基于出资行为而产生,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股权包括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①股权内容并非为传统的债权、物权等权利内容所能涵括,债权说认为股权只是单一的财产利益请求权,显得有失偏颇。所有权说则与“一物一权”的所有权理论基础根本相冲突,而且股权客体并非限于物的单一性,其中存在着众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冲突。股东地位说却否认股权是一种具体权利,而是股东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没有反映股权作为权利的根本属性。社员权说则是大陆法系一直占据通说地位的学说,社员权说本身具有很多的合理性,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持该种观点,如“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它的成员(社员),股权就是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若干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若干权利。”②但独立权利说还是更能反映股权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与公益法人中的社员权利区别,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纯粹商业主体,公司行为都是以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为基本准则,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社员资格所反映的股权身份性问题,远远没有股权的经济利益因素重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才是股权的最终目的和最为核心的东西,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③对股东而言,转让股权如能获得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尊重这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因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并不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股权的流转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资本稳定,股权的可转让性是股权的资本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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