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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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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自90年代初分别在上海、深圳设立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在实行股票集中交易制度的同时,还发生了大量的以国有股、法人股为标的的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行为。为深入研究其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我们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归纳如下:

基本情况与统计数据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1年以来到1998年6月30日为止,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共发生4000多笔,转让总股数120亿股(其中无偿划拨60.6亿股,有偿转让59.4亿股),转让金额130亿元,涉及上市公司53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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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按转让比例大小,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受让方持股达到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30%以下必须披露的有492笔,涉及上市公司160家。 二是当受让方持股达到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时,应由证监会豁免全面收购要约义务,根据公开披露的公告,从1993年至19998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共对53笔股权转让 所产生的要约收购义务予以豁免,其中受让方为国有企业的有43笔,占81%;三是被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比较小,不需要披露也不需要证监会豁免,可直接到交易所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的,共发生3500多笔。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按是否涉及国有资产,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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