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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作为股东退出的一种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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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笔者注)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与亏损的企业” .可见合资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未颁布之前,合资企业的设立和行为主要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约束。《公司法》颁布之后,对公司的设立、出资、组织机构及行为等作了系统的规定。依据原《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将《公司法》定位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一般法。在作为特别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法》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合资企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是规范合资企业的法律的组成部分。
  合资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但是中国入世后,随着相关投资政策的逐步放开,内外资企业的平等对待已成趋势,外商允许独资的领域也拓宽了。因此,内外资企业的差别越来越小,合作的基础日益动摇,越来越多的合资企业通过股权重组的方式走向分裂。在企业股权重组的实践操作中,合资企业的投资者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和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经常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企业股权重组。由于该类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到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权益,因此与纯粹的中国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批准登记制度都更为复杂。本文旨在讨论:在中国入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大背景下,股权转让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独资企业转变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并对其中所涉及到的重要法律问题做出分析。
  一、 合资企业的合作基础分析
  (一)中方合营者的动因
  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今后的发展来说,特别是一些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合资是它们进入国际市场并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的手段,可以解决它们资金不足,品牌影响力不够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借助对方的信息网络和社会关系网络,了解国际市场动态以及国外其它公司的管理、技术水平获得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
  从法律制度上来分析,法律对合资企业在出资期限、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比国内企业更优惠和灵活:(1)合资企业各合营方的出资不必在企业成立时一次缴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资期限,在企业成立后再缴清,而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足额缴清出资后公司才能成立; (2)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3)在经营管理方面,我国法律给予合资企业很多优惠,如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而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就更为明显。
  正因为合资企业在所得税、土地、政府服务等方面能够享受比非中外合资企业更多的优惠,许多中国企业宁愿与外国企业合资,也不愿意与其他国内企业合作,尽管后者更能够避免跨国合资产生的文化、管理理念上的冲突,合作的成本更低。
  (二)外方合营者的动因
  对于国外投资者来说,我国有巨大的尚未开发的市场,有丰富的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而且,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外资企业给予很多优惠条件,这些是吸引它们来中国投资的最重要的原因。国外投资者初来乍到,对中国的具体制度和情况可能不甚了解,选择独资的设立成本较大,与熟悉各方面情况的国内企业合作是最方便和快捷的选择,可以分散风险。此外,与国内企业合资可以避免关税壁垒和取得东道国的支持与合作,还能够利用国内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包括厂房、土地、设备、劳动力等),迅速打开在中国的市场。
  二、 新制度背景下的新问题
  (一)内企的独资化倾向
  长期以来,为了扩大改革开放、引进外资,我国制订了各种政策对外商给予优惠,从投资环境到税收政策,外商在中国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而与此对应我国国内企业却承受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最鲜明地体现在资本形成制度和税收领域。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股东须一次性足额缴清出资, 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外资企业虽然也是法定资本制,但合营各方是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的。 在税收领域,我国对内外资企业更是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内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地区为33%,沿边沿江沿海为24%,而特区为15%,虽然外资的名义税率也是33%,但实际上“两免三减半”政策使得外资企业税率只是以上三种情况的一半。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所得税制,虽然引发了部分国内企业千方百计的寻找外商合作,致使部分企业采取了虚假合资的形式,但是总起来说对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竞争由国内扩展到国际,公平税负与无差别待遇成为基本和普遍的市场需要。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市场里展开竞争,首先应该保证的就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内外资公司的资本形成制度已经基本统一了。 内外资企业的统一税负问题也势在必行,国家的有关领导人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财政部税政会议传出的消息称,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首当其冲的工作就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即合并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建立统一的现代企业所得税制度。于是当初吸引内资企业与国外企业“联姻”的原动力逐步减退,国内合营者开始更理性地对待双方的各种冲突与差异,开始考虑双方还有没有必要继续合作,开始更重视双方能否有长远合作。
  (二)外商的独资化倾向
  1.对外资的政策解令
  在中国入世快七年后的今天,中国已在按照当初的承诺,在很多行业领域对外商独资模式进行了政策解禁。由禁止投资到禁止外方控股最后允许外商独资,这刺激了大批原本就想“独身”但受到中国原有政策的限制而被迫“结婚”的外国企业,致使这些外国企业纷纷抛弃或考虑抛弃自己的“伴侣”。
  比如我们身边的物流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在公路货运、仓储、海上班轮运输和船舶代理等方面进一步放宽外商准入条件,根据中国“;入世”;协议,2005年12月11日以后,外资快递公司可以在中国独立开展国际快递业务。伴随中国上述政策的逐步放开,2004年底,UPS以1亿美元的代价同中外运协议分手,其单飞的举动也被业内认为是外资独资化举动的一个开始。而2005年联邦快递收购大田快递的相关业务,TNT收购华宇物流,也都异曲同工。通过网络的收购,为公司未来的独资自主运作和进军国内快递市场提早布局。在对外资的地域、门店数量、持股比例限制不复存在后,外资在中国赖以合法生存的合资方式也就失去了意义。家乐福在成立了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其在内地第一家独资子公司——后就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将昆明、新疆、长沙的门店变身独资。动作更大的易初莲花,其母公司泰国正大集团以1亿港元的价格收购了北京和天津易初莲花35%的股份,变身独资。独资化使得外资企业在华的战略意图更为独立,在企业制度、经营理念等方面更为自主,为其下一步的扩张、并购提供方便。
  还有一些在某些领域拥有雄厚实力的外国企业,考虑到自己技术等方面信息的保密,往往不愿意和自己并不了解或者是和自己并不门当户对的企业“联姻”,但是由于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限制,它所投资的领域又恰恰不允许外商独资,因此他们就千方百计地来规避中国的限制性规定。这些外国企业往往以借款的名义向其选定的“合作者”提供资金,然后中方以借款出资与外方成立合资公司。但是双方由会私下约定,中方根本不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作为报酬“合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每年向中方合作者提供一定金额的“红利”。
  随着政策的放开,当这些假合资领域允许外商独资时,这些外国投资者为了摆脱提心吊胆的日子,使其投资合法化,于是就迫不及待地将其名义上的“伴侣”抛弃。
  2.合资难以维系
  与上述被迫“结婚”的外国企业不同,有些外国企业进驻中国时,是出于对中国的政策法规不甚了解,同时对中国的市场更是知之甚少,因此为了迅速适应中国的环境,开展在华业务,寻找一个好的合作伙伴成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一个必然选择,以求得到长远发展,实现合资双方的最大利益。
  但是当合资企业开始运转时,合资双方才发现彼此并不是很了解,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存在太大差异,往往合资双方对于好多事情都是“同床异梦”。于是双方往往通过开会进行磋商,但是由于国家的文化不同带来的企业文化不能兼容,通过开会是很难解决的,有时候合资双方甚至发现,大家的出发点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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