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公司法律知识 > 正文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不以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且工商变更登记为有效要件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淑丽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淑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9827号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七十六元,由周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周兵负担......本文有6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9827号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七十六元,由周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周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不以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且工商变更登记为有效要件”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1397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