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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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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不管是山东还是任何地方,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民典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民典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他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民典法》第1099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民典法》第1100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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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民典法》第1103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二)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四)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二、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持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因此,选择收养子女的时候要注意收养登记的程序,准备齐全所有的资料,再填写收养申请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对于特殊条件下收养也是有特殊的规定的,这点需要注意,比如收养残疾儿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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