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立案材料包括哪些?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并且也是法律规定的子女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孝子女不赡养老人,将老人遗弃。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居委会协调无效的,老人可以将子女告上法院,......本文有60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并且也是法律规定的子女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孝子女不赡养老人,将老人遗弃。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居委会协调无效的,老人可以将子女告上法院,追讨赡养费。那么,赡养费纠纷立案材料包括哪些?下面我们来看看作者是怎么说的。
一、赡养费纠纷立案材料包括哪些?
1、提起赡养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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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近亲属以外的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诉讼代理人推荐函、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4、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明(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5、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6、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被赡养人的收入、身体、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8、赡养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发起赡养费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综上所述,围绕赡养费引发纠纷的,通常在多子女的家庭发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材料。赡养费纠纷立案材料包括诉讼状、赡养关系证明、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证明,如果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还应该准备好一份授权委托书。发起诉讼,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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