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收养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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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一)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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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条件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三)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和 《收养法》 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收养关系是怎样的的具体介绍,由此可知,对于收养不是随便就可以的,需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才能合乎法律的规定。另外,对于养父母与养子的关系,也是可以解除的。以上内容是365律师网站,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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