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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有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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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的关系。从法律理论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抚养型、收养型、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第一,抚养型。

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继子女未成年并与生父(生母)及继母(继父)共同居住且接受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女仍旧保持同自然血亲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后果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大致相同。我国现行婚姻法与继承法所调整的、制约的对象就是此种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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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收养型。

继父或者继母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收养了继子女,对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形成的收养关系,在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的转化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从而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外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鼓励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的办法,完成此种转化,来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单独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作出规定。

第三,名份型。

名份性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如父或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继子女并不依靠继父母抚养教育,再如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没有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者继母也未对其抚养教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类型不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名份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而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要类型,也是实践中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的情形。

继父母子女关系来讲,我国主要规定了三种,其中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当然名份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有的。通常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这样的关系之后,那么在他们之间可能就会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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