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立案多久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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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立案多久开庭?
应当在六个月内出具审判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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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责任得构成的要件如下:
(一) 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立案受理之后会尽快进行开庭,且行政责任的构成首先需要确定,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不是构成行政赔偿的主体,在对行政赔偿的性质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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