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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90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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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190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第一百九十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条是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恰当,都不得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第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进行改判的,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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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对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判决过轻的,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

二、刑事案件上诉流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诉讼法》就是针对于刑事案件所处理的法条,在案件给予判决结果时作为被告就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对结果不服的,同样也是可以依法的上诉,法院在判决上诉案件时是不能加重被告的处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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