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财物报案时夸大价值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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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丢失财物报案时夸大价值会有什么后果?
夸大报案金额的行为涉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具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
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具等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由上可知,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主要看当地的经济水平,只有达到了当地盗窃数额标准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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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遭到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如果是个人原因遗失了物品,那么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
二、贵重物品丢失能报警吗
首先,丢失财物都可以报警的。只是案值达到2000元以上的,将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一般数额大的话都要立的,数额是判刑的依据并不是立案的依据。
丢了东西最好都去报案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我们丢失贵重物品的话,第一时间可以找当地警方报案。
报案之后,也可以通过一些社交软件,发布自己的丢失信息。
三、贵重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的标语有效吗
无效的,这类标识属于是格式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该法还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直白地说,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原则上,一旦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就要受约束,无论其是否知道这些条款的详细内容,或是否完全了解含义。但是若格式条款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有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则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自身财务丢失的时候,不能因为心急而夸大自身财务丢失情况,这样可能会给交警查案带来一定麻烦伤害,严重的情况可能会被认为是诬陷他人,可能会就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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