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资公司双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成立合资公司流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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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资公司双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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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成立合资公司双方需要哪些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合同、章程(原件)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成立合资公司流程怎么走?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审批机关:工商局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项目核准
审批机关:发改委
三、:批准证书申请
审批机关:商务局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四、营业执照申请
审批机关:工商局
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外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合伙人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国合伙人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但外国合伙人在中国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9、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2、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申请刻制公章
审批机关:公安局
申请刻制印章须填写《印章定制单》并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函(规格为A4纸,须打印,注明单位名称、需刻制印章的名称、数量、法人代表签字);经办人持有法人代表签字的介绍信(证明经办人为该业工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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