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与职业规模化发展之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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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伙制与职业规模化发展之间存在矛盾
(一)职业规模化发展与合伙制组织形式的矛盾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大多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因为企业规模越大才越需要审计来监督管理者的行为以保证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现代社会中商业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跨国公司甚至超越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审计不仅要对公司整体而且要全面把握财务资料的内涵。一项审计业务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注册会计师职业依然是一种建立在知识基础上劳动密集性的行业,即该行业有规模发展的趋势。我们正是看到了这一特点才提出“上规模、上等级”的口号。但会计师事务所越大,要想发挥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就越困难。合伙人因专业服务的分工细化而数量增加,决策过程变得过长;传统的合伙人会议共同决定合伙事务的管理模式难以继续,法律所赋予合伙的“灵活性”由于管理机制的不顺反而变成了一种负担。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规模化发展与合伙制法律责任的逻辑冲突
会计师事务所越大,合伙人数越多。人多会导致彼此不了解,无限连带责任显得缺乏逻辑。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有在传统意义上的、小型的合伙企业中才是合理的,因为合伙人可以顺畅沟通。但如今大会计师所可能拥有上百甚至上千名合伙人,他们彼此之间并不熟悉,各自的业务之间也不存在重合,合伙人之间的联系很少,彼此“连坐”就显得不合理。近年来,原不为国外注册会计师所关注的合伙制法律责任特征异常突出地表现出来,成为会计师们无法承受、也不愿承受的负担。西方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意识到这一矛盾,各国纷纷寻找对策,放弃了合伙制,而寻求“有限责任”的保护途径,嫁接出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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