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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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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实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目的,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设立的。因此,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是合伙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得以成立和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合伙人的出资还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财产的原始构成部分。参照《合伙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个人声誉等出资。

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续和经营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可以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以用于事务所的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根据各国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运作的通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靠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来运作,因此,合伙人在经营期间并无再行出资的义务,一般是采取减少分红的方式满足事务所经营的资金需要。但是,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也可以增加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

无论是合伙人的原始出资还是增加的出资,都是合伙人投入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只能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都不得擅自支配和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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