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决定了应该实行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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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决定了应该实行合伙制
会计师事务所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高度集中的人力资本,其提供的服务高度依赖个人技能,而非财务资本。客户在选择服务时,主要依据的也是个人信誉、品格和技能。人力资本在会计师事务所中不但是重要的,而且是稀缺的。这就决定了在事务所内应该由人力资本承担风险。这种风险体现为,一旦审计失败引起第三方诉讼,会计师将对其进行经济赔偿,更为严重的是会计师的名誉将受损而其市场价值也会随之下跌,这就需要一种制度安排对会计师的风险加以规避。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共担风险,就会促使其互相监督,从而有效约束事务所内会计师的行为。合伙制的精髓就在于体现了会计师之间地位平等、风险共担、资源共享。合伙制体现的无限连带责任,使事务所有强大的动力去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约束事务所合伙人的行为,从而解决事务所风险控制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力资本密集型企业,每一项审计业务都凝聚了所有参与审计人员的知识与经验。从这个角度讲,会计师事务所是最典型的“团队生产”方式。由于最终产出物是一种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个成员的个人贡献不可能精确地进行分解和观测,因此,不可能按照每个人的真实贡献去支付报酬,这就需要对团队内生产者进行监督与激励。只有监督与激励相容时,才能发挥生产者的最佳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内的生产者是会计师,其所执行的审计活动是一个充满者职业判断与决策的思维运动过程。要对这种思维活动进行监督是困难的,就像对一般企业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进行直接监督一样。但不同的是,对经理人员努力程度的监督可以找到替代变量,即以企业产出来衡量经理的业绩;是否可以找到一个替代变量对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的努力程度进行监督,“审计报告”是合适的选择。
人们可以通过评价审计报告的质量高低来推断会计师的努力程度,但进一步考查“审计报告”的特性,人们会发现以其作为替代变量的并不合适。审计报告的生成是由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而且有些因素是会计师无法控制的,因此,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替代变量监督会计师的审计活动存在困难。由于审计质量的高低难以衡量(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引起诉讼为标准主观断定审计质量,因为这其中还包括了相关第三者是否愿意起诉的主观因素),激励问题也难以解决。无法解决监督与激励的评判标准,就更谈不上监督与激励相容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决定了事务所的合伙人应该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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