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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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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范本】《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法律性质的认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只是从立法技术上进行了一些斟酌,就立法精神而言,基本上体现了《民法通则》的精神。

《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应注意如下问题:

(1)关于合伙企业财产法律性质的认定原则:

依法原则和有利于合伙企业的解释原则。一方面,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对出资财产所有权的约定不应违法,另一方面,合伙企业财产所有权当事人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共同共有。理由有三点:第一,认定出资为合伙共有财产,与合伙企业的收益为合伙人共有的规定相统一,符合合伙企业的特点;第二,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合伙企业具有组合性,合伙企业的立法无疑应更着重考虑合伙人的共有利益,如上述情况认定归合伙人个人所有,对其他合伙人是不利的;第三,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具有普遍性,准共有性或非共有是例外的补充,如果属于后者,当事人有义务进行约定,未约定应视为放弃主张。

从约原则。合伙企业的设定最初始于各合伙人之间的协议,根据协议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对出资的形式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有权作出选择,对所有权的归属有权作出约定,即当事人既可以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也可以以财产的用益物权出资,或以技艺、劳务出资,对于以出资形式进入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根据各国立法例,对合伙这一组织强行法规定很少,有合伙即契约的通说。

诚信原则。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即合伙人是基于相互信任聚合在一起,诚信原则应是首要的原则。当合伙人对出资所有权未进行约定和约定不明时,合伙人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说明合同缔约时的本意。法院或仲裁机关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立财产的性质。

(2)、关于合伙企业财产法律性质的认定

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出资的,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关于合伙积累的财产。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所有权收益,其法律性质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取得的各种财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由全体合伙人享有共同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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