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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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范本】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1、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各国立法例略有不同,我国学者主要有如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是集体财产,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事业目的而形成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人因出资而直接构成的共有财产和合伙经营中积累的共有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财产是由合伙人全体所共有的财产关系,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向合伙投资的财产和合伙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所构成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合伙人在组织合伙时按照合伙合同投入的财产以及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在上述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将合伙财产界定为集体财产。这是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采纳的以所有制、部门、地域、行业为标准界定和规范企业类型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出现的假集体即名为集体实为合伙,即是这种定义的产物。该种观点曾一度被我国工商管理部门作为界定企业的登记标准,也一度被司法部门作为裁判的依据,现已被实践所淘汰。第二、第三种观点均指出了合伙企业财产的两种来源及构成,第二种观点偏重强调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并阐明了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的两部分共有性来源不同;第三种观点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侧重强调了合伙财产是一种所有权形式,是一种合伙共有关系。但第二种观点、第三种观点将合伙企业财产等同于合伙共有财产亦值得商榷,因为二者实际上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意义上讲,合伙企业的出资以移转所有权的方式形成,合伙企业财产视为共有财产并无不当。但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很多,合伙人可以将所有权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来作为出资。当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出资时,全体合伙人仅对这些财产权利享有共同使用权,而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支配权),此时,合伙企业财产就不能等同于合伙共有财产,而只能是合伙共同使用的财产。
第四种观点指出了合伙财产的构成但未明确合伙企业的本质特征,其是在充分考虑了合伙企业财产特点的复杂性后,对其性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合伙企业财产毕竟有自己的特点,即不论性质如何,由合伙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回避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还应加以补充,使其概念完整化。
我国《合伙企业法》综合考虑了上述情况和观点后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了界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款补充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具有技巧、灵活性的特点,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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