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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合伙期限情况下的退伙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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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退伙的理由

律师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一,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此为本条适用的根本前提。

第二,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此为本条适用的实质性条件。

第三,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此为本条适用退伙的程序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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