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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责任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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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法律咨询:合伙做生意责任问题的咨询

对于合伙做生意,签订3年合作合同,但未成立公司(营业执照是个体户或合伙企业),3年后未重新签订合同,继续经营,后面发生的责任由法人代表单独承担,还是合伙人一起承担

律师回答:

如果合伙事实仍然存在,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加盟推荐律师:徐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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