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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出资知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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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出资知识阐述

1.外国法律关于合伙出资的立法状况

出资对于合伙经营非常重要,各国法律对该问题都作了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以代替物或消费物、非代替物或非消费物、劳务出资。”按照德国学者的解释,代替物或消费物主要是指金钱,非代替物或非消费物主要是指实物。《意大利民法典》第2247条、2254条、2255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财产、劳务或债权。”《法国民法典》第1833条规定,“合伙人应以金钱或其他财产或其劳务为其出资。”在日本,合伙人的出资不限于金钱,不动产、债权、劳务等亦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67条第2款规定,“前项(合伙)出资得为金钱或他物或劳务代之。”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统一合伙法》仅规定了合伙人的出资,并未规定合伙人出资的类型,但是学者认为,合伙出资应当包括金钱、实物、权利等。

2.我国法律关于合伙出资的立法状况及其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可以金钱、实物、劳务、技术出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由上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以及劳务,对于有限合伙,不得以劳务出资。我国法律对于是否可以以信誉出资未作规定,学界有些学者 认为,应该允许以信誉出资,因为,现代社会信誉日益重要,特别是对于人合因素占主导地位的合伙而言,合伙人的信誉对于合伙责任的承担较为关键,因此,因该允许以信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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