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中国有限合伙制度登记、公示与隐名投资问题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夏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夏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合伙】中国有限合伙制度登记、公示与隐名投资问题 按照法理理论,企业等实体的各种事项只有进行了登记与公示,对外才有对抗效力,世界上对大部分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创制均规定了严格......本文有121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合伙】中国有限合伙制度登记、公示与隐名投资问题

按照法理理论,企业等实体的各种事项只有进行了登记与公示,对外才有对抗效力,世界上对大部分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创制均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在商事主体的设立程序上实行了以登记为主要方式的公示制度。对于有限合伙也不例外,在英美法系国家,注册登记则有限合伙成立的必经程序,除注册登记报告或有限合伙证书的必须记载事项作了统一规定,而且还有一套完备的公示制度,以确保实现对有限合伙的监督管理。如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成立有限合伙必需所有合伙人按照该法规定事项签署一份有限合伙证书并在州务卿官署备案 ;在英国,则更重视注册登记的作用,并强调贸易部对有限合伙的管制。登记和公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相对人的利益,使其能够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从而判断是否与其进行交易。对有限合伙而言,不仅其中有关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事项,如其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合伙协议等须一一进行注册登记,而且有限合伙人的相应事项也须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同时为了规范有限合伙的管理,对于合伙人在合伙成立之日要发给合伙人证明书并随着缴纳出资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变化登记。

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承认隐名投资,如上海市高院就规定了隐名股东的三大要件:实际投资、参与经营管理、其他股东知晓。修改后的《公司法》第32条就是隐名股东的规定,该条中要求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但并没有要求在登记机关登记。关于隐名合伙,《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中的依法免除连带责任的“除外情况”,主要是指隐名合伙 。另外,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的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其中的“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相似 。

很多法院也将上面的规定作为处理隐名合伙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在有限合伙中,法律应该明确地对隐名投资作出禁止性规定,在有限合伙中采取实名制,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合伙的名称、合伙人的姓名和合伙的出资情况等内容,通过合伙协议订明并通过登记明示合伙人的地位及出资情况、责任承担方式等等。首先,这种禁止性规定外加合伙人的登记与合伙人证明书,就使有限合伙的内外关系具备了相当的公示公信力,不用采取对有限合伙人人数的限制就可以防止非法集资的问题;其次,可禁止有特定身份的人经商,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国家公务员,防止有限合伙企业成为黑色收入者洗钱的工具。如果公务员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隐名加入有限合伙, 他们很有可能借机从事经营谋利活动而易滋生腐败,国家的禁令就行同虚设了。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中国有限合伙制度登记、公示与隐名投资问题”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938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