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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商业合伙经营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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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古代西方商业合伙经营的演变

据西方学者考证,合伙商业经济最早出现于2000多年前的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般夫行为就是类似于公司的合伙经济组织。美国经济史学家汤普逊认为:“现在我们还可看到有些流传下来的关于第3和第4世纪般夫行会的重要文献,当时这些团体在帝国的大部分沿海城市中都可找到。它们主被雇佣于运输粮食,它们的经营和资本雄厚的商社相勾结着,而那些被禁止经商的罗马元老往往是这些公司的匿名股东。”在这里,“股东”实为合伙出资人。罗马法中还有关于合伙的规定,它把合伙看成是两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事业,以共同分配其利润为目的的契约,并规定了合伙的六种形式,即共产合伙、特业合伙、所得合伙、佃租征收合伙、单业合伙、隐名合伙。

中世纪初期,意大利地中海沿岸是欧洲与近东之间贸易的中心,海上贸易兴旺。从事海上贸易虽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但由于当时海上交通不发达,海洋浩瀚,从事海上贸易具有极大的风险。如:可能遇到风浪的袭击和海盗的骚扰、抢劫。同时,从事海上贸易需要巨额资本购置船舶和购买商品,这笔巨额资本在当时也非个人容易承担。这样,资本所有者既想得利,又不愿单独承担风险,于是就产生了合伙组织。当时意大利地中海沿岸海运业中的合伙组织最具典型的是“康枚达”和“索塞特”。在康枚达组织中,资本或财物所有者以分享企业利润为条件,将资本或购物预付委托给船舶所有者、独立商人或其他人。受托方用集中起来的资本或连同自有资本从事经营,所得利润根据契约规定由出资者分配。一般每次航行幕集一次资本,每资航行结束后,资本退还原主。可见,这种形式的合伙具有投资的短期性和组织的不稳定性特点。“索塞特”组织与康枚达类似。在索塞特中,合伙各方共同经营,经营风险由合伙方共同承担。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不同的是,企业的存续期由契约规定,契约期内合伙人的资本不能随便抽回。契约期满、企业自行解散,合伙各方取回各自本利。

15世纪以后,由于地理大发现,欧洲的商业中心渐次由地中海地区推移到大西洋沿岸。地理大发现使贸易的区域由地中海一隅波及全球,它不仅使贸易总量成倍增长,而且使贸易距离大大延伸。为了适应远距离贸易的需要,贸易公司必须长期占用大量资金。显然,中世纪地中海沿岸海运中出现的短期的、松散的合伙组织已不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永久性的股份公司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了。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该公司第一个协定只是一次船行有效,返航后瓜分利润。后来东印度公司逐渐向远东扩张。这一机构也逐渐变得紧密。1613年,该公司等集429000英镑,作为4次航行费用;1617年,筹集170万英镑,供7次航行之用。1720年该公司由政府颁给永久特许状,成立永久性公司,这样,传统的合伙经营完成了向近代股份公司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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