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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运动与合伙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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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职业化运动与合伙制的形成

在19世纪后期兴起的职业化运动中,合伙逐渐从一种自愿选择的执业方式蜕变成为一种强制性的选择。专业人士作为个体对执业方式进行选择的权利,为了诉求职业地位的目的而整体放弃掉了。

在这一时期,由于技术进步和分工的细化,专业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规模也逐渐增大,出现职业化的浪潮。人们开始关注专业人士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角色和地位。专业服务本来就有一种建立在知识基础之上的个人专家的色彩,而信誉、责任心等个人品德要素更强化这种形象。英国19世纪的专业人士,以大律师、外科医生、牧师和军官为代表,他们的绅士风度、勇气、无私等良好品质,极大地维护和巩固了其垄断性的专业地位的正当性。

职业形象与职业活动的组织形式有密切的联系。在公司、合伙、个人执业这三种组织形式中,合伙或个人执业都突出了执业者个人的角色,不论是信誉、责任心还是专业技能,都直接建立在个人行为之上。另一方面,合伙也意味着合伙成员平等、合作、共同决定,这些具有“人合”色彩的特征都有助于专业人士赢得人们的信赖。因此,合伙这种执业方式对于一个职业获得公认的、垄断性的社会地位有直接的促进作用。相反,公司浓厚的“资合”、“商业”、“营利”的色彩,不利于专业人士在社会上建立自己服务于公众利益的职业形象,

对于公共会计师这样的新兴职业来说,职业地位的诉求比律师、医生等传统职业更加迫切。这样一来,合伙这个本来是专业人士作为个体的一种“利己”的选择,变成了维护整个职业或行业地位的“利他”的工具。我们看到,正是在会计专业服务职业化,特别是出现了会计师协会等职业组织后,合伙才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组织形式,公司形式则遭到排斥,这一扬一抑的结果以执业守则的形式固定下来,或者演变成职业道德的一部分,“合伙制”作为专业人士组织形式的必然选择这样一种制度化的安排也就形成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制成为一种强制性的选择,意味着会计师们自愿放弃了法律所赋予选择组织形式的权利。但是,这一选择这依然是一个“利己主义”的决策,因为它首先是大多数专业人士自己的选择,其次才是行业整体利益的需要,并成为职业组织的导向。如果没有获得了绝大多数专业人士的认同,职业团体的强制性要求也不可能获得成功。反过来,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合伙制的某些特征不适应、或者阻碍了专业人士的发展,甚至危及整个行业的生存,职业组织也会毫不犹豫地放弃合伙制,而转向其他组织形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50年代以来逐步解除公司化禁令,近年来英美国家普遍从合伙制转向有限责任合伙,都是如此。可以说,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由于会计职业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合伙在组织形态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都逐步暴露出与会计职业活动不相适应的一面。域外会计职业组织的转型实际上也是专业人士在利益权衡下集体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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