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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如何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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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如何平衡保护

1、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构成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存在两种不同身份的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出资人,有限合伙人出资后,出资财产就与自身财产相分离,有限合伙人出资后以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有限合伙人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能代表普通合伙人实施经营管理。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7条、28条、33条、70条、71条、72条、73条分别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与本有限合伙的交易权、 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权和对外转让等权利。[1]

2、普通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构成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仅仅以劳务或者信用出资,法律没有强制其用现金或实物出资的义务。普通合伙人只是凭着自己的能力和经验以及自己良好的道德和诚信,用有限合伙人所投的钱来经营。因为自己敢冒风险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经营管理权就归他所有,而有限合伙人不享有经营管理权。普通合伙人除了享有有限合伙人以上的权利外,它还享有有限合伙企业实际的经营管理权。普通合伙人几乎垄断的享有了所有权利,集万权于一身。普通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扮演着企业主的角色。

3、两种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分配

两种合伙人存在权利的差异,那么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就是我们的任务。即: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如何把两种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好。本人认为解决好两者之间的权利无非有以下几种设想:(1)对权利强者给以限制或减弱;(2)给以权利弱者特权,赋予其一些权利。(3)强化弱者对强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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